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23号 氯丁橡胶反倾销终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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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于2003年11月10日发布了重要的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中列为:40024910其他初级形状的氯丁二烯(氯丁)橡胶、40024990未列名氯丁二烯(氯丁)橡胶。
商务部对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的最终结果,2004年12月1日,商务部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裁定存在倾销和实质损害,并且认定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决定自公告之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初裁公告后,商务部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接着来进行调查,现对本案的调查已经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商务部作出终裁决定(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经过调查,商务部终裁决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国内氯丁橡胶产业存在实质损害,且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5年5月1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欧盟的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氯丁橡胶征收反倾销税。
应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40024910其他初级形状的氯丁二烯(氯丁)橡胶、40024990未列名氯丁二烯(氯丁)橡胶。对应征收的反倾销税的产品的描述如下:
海关税则号: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中税则号为: 40024910其他初级形状的氯丁二烯(氯丁)橡胶、40024990未列名氯丁二烯(氯丁)橡胶。
具体描述:外观呈乳白色至米黄色或浅棕色片状或块状物,不含滑石粉以外的机械杂物,无焦烧粒子。其物理及化学特性为:由2-氯-1,3-丁二烯经乳液聚合制成的均聚物。其分子量一般为10~20万,相对密度1.15~1.25,玻璃化温度- 45℃,有极性,具有规整的分子排布和可逆的结晶性能。
主要用途:氯丁橡胶主要用做电线电缆护套、胶管、耐油橡胶制品、耐热传送带、印刷胶棍、胶皮水坝、建筑用密封条、公路填缝密封胶、桥梁支座、油田用电线防水帽、阻燃橡胶制品、各种密封圈垫以及化工设备防腐衬里和氯丁橡胶胶粘剂等,以及用于建筑防水材料、密封材料、粘合剂、海洋开发、医疗卫生、能源开发等方面。
1、日本电气化学工业株式会社(DENKI KAGAKU KOGYO KABUSHIKI KAISHA) 3%
1、朗盛德国责任有限公司(LANXESS Deutschland GmbH) 11%
2、埃尼橡胶法国有限公司(Polimeri Europa Elastomères France S.A.) 53%
进口经营者自2005年5月10日起,在进口原产于日本、美国、欧盟的氯丁橡胶的,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计价价格从价计征,计征的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对自2004年12月1日起至本裁定公告之日止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决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现金保证金,按照本裁定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与之同时提供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现金保证金一并转为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在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现金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和与之对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海关予以退还,少征部分不再补征。
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之日前原产于日本、美国、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不再征收反倾销税。
对原产于日本、美国、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征收反倾销税,实施的期限自2005年5月10日起5年。
对于上述国家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商,符合条件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商务部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的规定,向商务部书面申请期中复审。
对本案终裁决定及征收反倾销税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美国、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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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03年11月10日正式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进行反倾销调查。2004年12月1日,调查机关就本案调查发布了初裁公告,初步裁定存在倾销和实质损害,并且认定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裁公告后,调查机关继续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做出详细的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本案的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定如下:
2003年9月8日,重庆长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和山西合成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国内氯丁橡胶产业向调查机关正式提交了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书。
调查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国内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调查机关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提出的初步证据表明,上述2家申请企业在2000、2001、2002年度和2003年1-6月的氯丁橡胶产量之和均占全国同期总产量的100%,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于2003年11月10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调查机关确定的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02年7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0年1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于2003年11月3日就收到国内氯丁橡胶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分别通知了日本、美国驻中国大使馆和欧盟委员会驻中国代表团。
2003年11月10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约见了日本、美国驻中国大使馆和欧盟委员会驻中国代表团官员,向他们正式递交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请其通知所在国家和地区内的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
根据公告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的登记应诉期内,日本电气化学工业株式会社、日本东曹株式会社、德国拜耳股份有限公司、美国Dupont Dow Elastomers L.L.C公司、新加坡DuPont Dow Elastomers Pte Limited公司、埃尼橡胶法国有限公司等6家国外生产商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其中美国Dupont Dow Elastomers L.L.C公司、新加坡DuPont Dow Elastomers Pte Limited公司后来没有递交答卷。
2003年12月5日,调查机关向已知的国外生产商发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该期间内, 4家应诉公司在问卷规定的期限内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申请公司的延期要求。截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共收到日本电气化学工业株式会社、日本东曹株式会社、德国拜耳股份有限公司、埃尼橡胶法国有限公司等4家生产商的答卷,另外埃尼化工亚太有限公司作为埃尼橡胶法国有限公司的关联贸易商提交了答卷的相应部分。
针对原始答卷内容存在的问题,调查机关分别向埃尼橡胶法国有限公司、埃尼化工亚太有限公司、德国拜耳股份有限公司发放了3次补充问卷,均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了公司的补充答卷。
调查机关于2004年2月派出有关调查人员赴重庆市长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和山西合成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实地调查,了解国内申请企业对本案有关情况的意见,以及国内企业的生产流程、原料投入、产品装运等情况。
2004年1月,调查机关收到中国胶粘剂工业协会《关于我会不同意氯丁胶粘剂使用的氯丁橡胶反倾销的报告》,针对报告中反映的问题,调查机关于2004年3月12日组织包括该案的国内申请人、下游胶粘剂产业代表、双方邀请的技术专家在内的各利害关系方召开了氯丁橡胶反倾销案上下游意见陈述会,各方围绕着国产用于制造胶粘剂的氯丁橡胶产品质量能否满足国内胶粘剂生产企业的生产要求,对氯丁橡胶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将对国内下游产业产生的影响这两个中心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并提交了各自的证据材料。
根据部分下游胶粘剂生产企业对本案立案后氯丁橡胶相关市场行情变化的反映,调查机关于2004年9月派出有关调查人员赴广东实地调研了氯丁橡胶产品的下游胶粘剂生产企业,了解氯丁橡胶反倾销对下游胶粘剂行业的影响。
通过意见陈述会和实地调研,调查机关听取了各利害关系方对本案调查的陈述和意见,并依法给予了充分考虑。
埃尼橡胶法国有限公司(Polimeri Europa Elastomères France S.A)和埃尼化工亚太有限公司(Polimeri Europa Pacific Limited)在其答卷中称,在调查期内,公司发生了名称变更,上述英文名称分别是公司更名后的新名称;德国拜耳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9月给调查机关来函,称公司发生业务重组,公司名称变更,请求在初裁中适用新的名称――朗盛德国责任有限公司。针对以上两公司的名称变更问题,调查机关已专门发出问卷进行调查。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查机关收到了拜耳公司的答卷。
在规定的应诉时间内,登记应诉的共有15户企业,包括:国外(地区)生产者5户,分别是埃尼橡胶法国有限公司、美国DuPont Dow Elastomers L.L.C、德国拜耳股份有限公司、日本东曹株式会社和日本电气化学工业株式会社;国内下游用户企业10户。上述公司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应诉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调查机关经审查后接受了上述利害关系方的应诉登记。
2003年12月5日,调查机关向已知的中国国内相关生产企业、进口商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发放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
在规定的时间或经批准延期递交的时间内,共收回调查问卷答卷8份。包括:国内生产者重庆长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合成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调查问卷答卷2份;国内进口商中国化工供销(集团)总公司、晋江市华星电子器件有限公司提交的调查问卷答卷2份;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德国拜耳股份有限公司、日本电气化学工业株式会社、日本东曹株式会社、埃尼橡胶法国有限公司提交的调查问卷答卷4份。
2003年12月8日,调查机关听取了申请人意见陈述。2004年2月17日,调查机关分别听取了德国拜耳股份有限公司、日本电气化学工业株式会社、日本东曹株式会社以及埃尼橡胶法国有限公司对本案的意见陈述。2004年2月18日,调查机关听取了中国胶粘剂协会及部分下游用户企业的意见。2004年4月5日,调查机关接收了德国拜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被调查氯丁橡胶特殊型号产品排除的请求》、日本电气化学工业株式会社《被调查氯丁橡胶产品2004年2月17日意见陈述会补充意见》和日本东曹株式会社《被调查氯丁橡胶产品2004年2月17日意见陈述会补充意见》。
2004年3月,调查机关对山西合成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重庆长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
2004年12月1日,商务部发布2004年第69号公告,公布了《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初步裁定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存在倾销,中国氯丁橡胶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自公告之日起对原产于上述国家(地区)的进口氯丁橡胶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2004年11月1日,商务部发布2004年第63号公告,将本案调查期延长至2005年5月10日。
根据初步裁定公告的要求,各利害关系方在初步裁定发布之日起20天之内可以就初步裁定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同时,本案初裁后,调查机关依据《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的规定,向各提交答卷的应诉公司披露并说明了初裁决定中计算各公司倾销幅度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各应诉公司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调查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了部分应诉公司对初步裁定和初裁倾销幅度计算的书面评论。对于所递交的书面评论,调查机关在最终裁定中依法予以了考虑。
为进一步核实各应诉公司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调查机关组成氯丁橡胶反倾销调查实地核查小组,于2005年1月3日-1月22日赴日本东曹株式会社、日本电气化学工业株式会社、朗盛德国责任有限公司(应诉名称为德国拜耳股份有限公司,经调查更名为朗盛德国责任有限公司)等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埃尼橡胶法国有限公司未接受调查机关的实地核查。
核查期间,被核查公司的财务人员、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了核查小组的询问,并根据要求提供了有关的证明材料。核查小组全面核查了各公司的整体情况、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内销售情况、被调查产品出口中国销售情况、生产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成本及相关费用情况,对公司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了调查,并进一步搜集了相关证据。对于实地核查中收集的材料和信息,调查机关进行了核对和整理,并在最终裁定中依法予以了考虑。
本案终裁前,调查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向日本东曹株式会社、日本电气化学工业株式会社、朗盛德国责任有限公司、埃尼橡胶法国有限公司披露并说明了计算各公司倾销幅度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各应诉公司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在最终裁定时,调查机关对应诉公司提出的意见和评论依法进行了考虑。
自初步裁定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调查机关没有收到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书面评论意见。
2005年3月,调查机关对山西合成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再次进行了实地核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向本案利害关系方披露了本案终裁决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和理由,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调查机关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收回的调查问卷和实地核查结果进行了认真分析和全面评估,对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给予了充分考虑。
海关税则号: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中税则号为: 40024910其他初级形状的氯丁二烯(氯丁)橡胶、40024990未列名氯丁二烯(氯丁)橡胶。
具体描述:外观呈乳白色至米黄色或浅棕色片状或块状物,不含滑石粉以外的机械杂物,无焦烧粒子。其物理及化学特性为:由2-氯-1,3-丁二烯经乳液聚合制成的均聚物。其分子量一般为10~20万,相对密度1.15~1.25,玻璃化温度- 45℃,有极性,具有规整的分子排布和可逆的结晶性能。
主要用途:氯丁橡胶主要用做电线电缆护套、胶管、耐油橡胶制品、耐热传送带、印刷胶棍、胶皮水坝、建筑用密封条、公路填缝密封胶、桥梁支座、油田用电线防水帽、阻燃橡胶制品、各种密封圈垫以及化工设备防腐衬里和氯丁橡胶胶粘剂等,以及用在建筑防水材料、密封材料、粘合剂、海洋开发、医疗卫生、能源开发等方面。
调查机关对中国国内生产的氯丁橡胶和被调查产品的物理和化学特性、生产工艺、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和产品的可替代性等因素进行了考察:
国内同类产品和被调查产品均是由2-氯-1,3-丁二烯经乳液聚合制成的均聚物。其分子量一般为10-20万,相对密度1.15-1.25,玻璃化温度-45℃,有极性,具有规整的分子排布和可逆的结晶性能。
氯丁橡胶的主要原料是氯丁二烯,氯丁橡胶生产工艺由氯丁二烯经乳液聚合、脱气、凝聚、干燥、切块包装等步骤组成。氯丁二烯的制备方法有两种:电石乙炔法和丁二烯法。电石乙炔法是以乙炔为原料,经二聚、氢氯化制造氯丁二烯。丁二烯法是以丁二烯为原料,经氯化、异构化和中间体脱化氢制造氯丁二烯。中国国内氯丁橡胶的生产采用电石乙炔法制造氯丁二烯,国外应诉企业中,日本电气化学工业公司采用电石乙炔法,其他公司采用丁二烯法制造氯丁二烯。调查机关认定,国内同类产品和被调查产品只是氯丁二烯单体制备的路线不同,单体生成后均采用间歇乳液聚合技术进行生产,聚合和后处理部分无实质差别,二种工艺方法生产的氯丁橡胶的质量基本相同。
国内同类产品和被调查产品用途基本相同,主要用做电线电缆护套、胶管、耐油橡胶制品、耐热传送带、印刷胶棍、胶皮水坝、建筑用密封条、公路填缝密封胶、桥梁支座、油田用电线防水帽、阻燃橡胶制品、各种密封圈垫以及化工设备防腐衬里和氯丁橡胶胶粘剂等。
国内同类产品和被调查产品销售渠道基本相同,主要通过直销、分销等销售方式在中国市场进行销售。
初裁前,本案部分国外应诉企业和下游用户提出,中国国内生产的氯丁橡胶在质量方面(包括色泽、储藏稳定性、接枝型等方面)与被调查产品存在明显差异,在许多用途上无法替代被调查产品(如:国产氯丁橡胶无法用于制造接枝型胶粘剂)。经调查,调查期内,国内生产的氯丁橡胶主要性能指标基本上覆盖了国外的所有牌号,且出口到其他国家(包括美国、韩国等国家),国内生产的氯丁橡胶的外观颜色与被调查产品没有可目测到的差别。国内生产的氯丁橡胶在质量上能够满足国内企业要求,与被调查产品无明显质量差异。二者均分为通用型氯丁橡胶和粘接型氯丁橡胶,其中粘接型氯丁橡胶又分为接枝型和非接枝型两种。接枝型氯丁橡胶在用于制造接枝型胶粘剂时,是在氯丁橡胶分子链上接枝聚甲基丙烯酸甲酯(PMMA)侧链。调查期内,国内2家氯丁橡胶生产企业均生产接枝型氯丁橡胶,不存在国内不能生产接枝型氯丁橡胶的问题。在使用接枝型氯丁橡胶生产接枝型胶粘剂时,由于不同生产商所提供的氯丁橡胶中稳定剂的种类、含量都会有一定的差别,相应地在接枝聚合时所采用的聚合配方和工艺条件也应该有调整。即使采用不同国别的进口氯丁橡胶也需要进行上述调整。氯丁橡胶的使用对加工技术和配方有较高的要求。下游产品的质量既需要合格的橡胶,也需要有适合其加工特性的加工技术和加工配方。调查期内,国内氯丁橡胶生产企业均生产接枝型氯丁橡胶并用于制造接枝型胶粘剂。国内生产的氯丁橡胶与被调查产品具有可替代性。
经考察,调查机关认定,中国国内生产的氯丁橡胶与被调查产品的物理和化学特性、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具有可替代性,属于同类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依法对本案国内产业范围进行了审查。调查期内,国内申请人同类产品的总产量占同期全国总产量的100%,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可以代表中国国内氯丁橡胶产业(以下简称国内产业)。
调查机关审查了各应诉公司的答卷,对各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作如下认定:
日本电气化学工业株式会社 (DENKI KAGAKU KOGYO KABUSHIKI KAISHA)
调查期内,在日本国内市场的贸易过程中,公司向国内的非关联贸易商和关联贸易商销售被调查产品A、M两种型号的同类产品。在关联交易中,其中一部分属于委托加工交易,调查机关在对交易方式、价格、交易环境等进行调查后,认为这种交易方式不应该被视为可供比较的交易行为,因此,在初裁阶段,将这部分交易排除在确定正常价值的范围之外,在终裁中,调查机关对这部分交易维持初裁的认定。调查机关对关联交易和非关联的两种交易方式的数量和价格进行了审查,从销售环境、价格差异、数量等方面进行比较,认为关联交易部分不能够反映正常的市场情况,不能够作为正常价值进一步调查的基础。
调查期内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其向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的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调查机关对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审查,并在初裁后的实地核查中对成本核算和分摊进行了核实,接受该公司关于成本部分的资料,国内同类产品的低于成本销售未达到内销数量的20%。
公司在调查期内通过日本国内的非关联公司向中国出口。调查机关对交易的定价方式和交易行为等进行了调查,了解到生产商在商谈交易之初就参与并知晓被调查产品的交易对象、交易方式等,因此在通过非关联商出口时,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其与非关联商的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对于公司报送的针对特定用户的回扣,在初裁阶段,调查机关未予采纳。在初裁后的实地核查中,公司未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证明该回扣的实际发生,因此,在终裁中调查机关决定对于该回扣的调整不予接受。
对于公司主张的内陆运费、售前仓储费用、出厂装卸费用等,由于在初裁前公司仅仅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资料,无法获得充足的帐务资料予以印证,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未予接受。在初裁后的实地核查中,核查小组分别赴几家非关联的仓库核对了公司的费用帐目和凭证,查阅了相关的支付凭证并进行了一一核对,经核对无误后,决定在终裁时接受公司关于这部分的调整。
调查机关在初裁阶段接受了公司主张的信用费用的调整。经实地核查,调查机关维持初裁的认定。
对于初裁已经接受的内陆运费、仓储费用、港口装卸费用、出口检验费、信用费用等,核查小组在进行实地核查后,经核对无误,维持初裁的认定。同时,根据核查小组的实地核查情况,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对港口报关等费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
调查期内,在日本国内市场的贸易过程中,公司向国内的非关联贸易商和关联贸易商销售被调查产品A、M、C三种型号的同类产品,调查机关在初步裁定认为,M、C两种型号的关联商交易不属于正常贸易行为,不能够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A型号的交易,无论关联交易还是非关联交易,其价格可以作为正常价值进一步调查的基础。在初裁后的实地核查中,调查机关核查小组着重对这三种型号的交易方式的数量、价格、市场环境等进行了审查,认为只有M型号的交易受到了关联关系的影响,不能够反映正常的市场情况,在终裁中不能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A、C型号的交易,无论关联交易还是非关联交易均能够反映正常的市场情况,能够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调查期内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其向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的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调查机关对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审查,并经过实地核查后,认为可以接受公司关于成本部分的资料,国内同类产品的低于成本销售未达到内销数量的20%。
公司向中国出口三种型号的被调查产品,两种交易方式:一是通过日本国内的非关联公司向中国出口;一是通过日本国内的关联公司向中国出口。在通过关联公司出口中国的情况下,递交了关联公司之间以及关联公司与中国公司之间交易的相关数据。在初裁后的实地核查中,调查机关核查小组对交易类型和数据进行了核实。在通过关联公司向中国出口的情况下,在终裁中,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关联贸易公司向中国出口的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在公司通过非关联公司对中国出口的情况下,调查机关对交易的定价方式和交易行为等进行了调查,了解到生产商在商谈交易之初就参与并知晓被调查产品的交易对象、交易方式等,因此在通过非关联商出口时,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其与非关联商的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对于公司报送的针对特定用户的三种回扣,在初裁阶段,调查机关未予采纳。在初裁后的实地核查中,公司未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证明该业务的实际发生,因此,在终裁中调查机关决定对于这三种回扣的调整不予接受。
对于公司主张的两种内陆运费(工厂至分销仓库、工厂至仓库)、售前仓储费用、出厂装卸费用等采用的是分摊的方式,在初裁阶段,调查机关由于无法获得充足的帐务资料予以印证,未予接受。初裁后的实地核查中,调查机关核对了公司的费用帐目和凭证,并赴相关承运公司进行了核查,认为这些数据尽管是一次支付,但能够找到支付的依据,因此决定在终裁,接受公司关于这部分的调整。
调查机关在初裁阶段接受了公司主张的信用费用调整主张。经实地核查,调查机关维持初裁的认定。
对于公司主张的内陆运费(工厂至外部仓库),由于运输是由其关联运输公司承担的,尽管公司提供了该运输公司3年的盈利情况,相关业务也是外包给了其他公司,在初裁阶段,调查机关认为,运输价格不能够反映正常的市场情况,因此,采纳了其他日本应诉公司的单位运输费用予以调整。初裁后,调查机关核查小组了解到运输公司是东曹公司的100%控股公司,并调取了公司相关帐务和核对了会计报表,认为运输价格不能够反映正常的市场情况,终裁中仍旧采用初裁认定。
对于公司主张的仓储费用,由于仓储业务是由关联公司来承担的,调查机关在初裁阶段认为,该价格无法反映市场行情,在初裁中,决定采纳其他日本应诉公司的单位储藏费用予以调整。初裁后,调查机关核查小组调取了公司相关帐务和核对了会计报表,认为仓储价格不能够反映正常的市场情况,终裁中仍旧采用初裁认定。
对于初裁已经接受的出厂装卸费用、信用费用等,核查小组在进行实地核查后,经核对无误,维持初裁的决定。
对于在初裁中接受的公司主张的内陆运费(工厂/仓库至港口),在实地核查中小组了解到该部分由关联商承运,经过测试和调查,认为其价格不能够反映正常的市场行情,因此决定根据非关联公司的交易价格进行调整。同时,根据核查小组的实地核查情况,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对港口报关等费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
朗盛德国责任有限公司(LANXESS Deutschland GmbH)
公司报告在调查期内对中国市场只出口了部分型号的产品,调查机关在初裁中决定以公司相应型号的欧盟销售作为确定同类产品正常价值的基础,并认为调查期内该公司被调查产品欧盟内销售的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的数量比例大于5%,经初裁后的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认可公司报告的欧盟内销数量,认为该比例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数量要求。
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接受了公司的产品分类方法,对公司的倾销幅度计算,按照答卷报告的两大型号分别进行。经进一步调查,终裁维持初裁的认定。
关于欧盟销售,公司报告所有交易都是对非关联公司进行的,在初裁中,调查机关采用了所报告的交易数据,并接受了公司关于部分交易的一些项目数据没有填报的解释。经进一步调查,终裁维持初裁的认定。
关于成本数据,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接受公司报告的三项费用数据,但是没有接受报告的制造成本数据,而是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估算氯丁橡胶的制造成本数据。经实地核查,调查机关认为公司报告的生产成本数据可以合理反映真实情况,因此,在终裁中,调查机关决定接受公司报告的制造成本数据,并维持初裁对三项费用数据的认定。
调查机关根据重新认定的成本数据对欧盟销售中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发现调查期内有一种型号的氯丁橡胶超过20%的交易是低于调查期平均成本进行的,因此,调查机关认定这部分交易不属于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决定在计算正常价值时予以排除;而另一种型号的氯丁橡胶低于成本销售的销售量不足20%,调查机关决定采用该型号的全部欧盟销售数据作为确定该型号氯丁橡胶正常价值的基础。
公司报告对华出口销售都是直接给中国非关联客户,调查机关在初裁中以报告的所有数据作为计算被调查产品出口价格的基础。初裁后,调查机关重新审查了公司对中国的出易,决定采纳公司报告的数据作为计算出口价格的基础。
关于贸易环节调整,公司主张在欧盟内部销售给最终用户价格与分销商的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由于对中国出口大部分销售给分销商,要求扣减销售给最终用户的价格与销售给分销商的价差部分,使其达到与对中国出口相同的贸易环节。经审查,调查机关初裁时认为,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欧盟内销售环节和出口销售环节有实质性的差别,这种差别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的公平比较,因此暂不接受公司对其国内销售进行贸易环节调整的主张。
初裁后,公司在有关评论意见中和实地核查时没有提供进一步的证据材料,因此,调查机关确认初裁时的认定,不接受公司的贸易环节调整主张。
关于公司报告的其它调整项目,如内陆运费(工厂至客户)、内陆保险费、信用费用,调查机关在初裁时接受公司的主张。初裁后,经实地核查,调查机关确认初裁决定,接受这些调整项目。
关于信用费用,调查机关初裁时认为,信用费用是一种机会成本,其利率计算依据不能因销售市场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因此,对公司出口销售部分的信用费用,使用与其欧盟内销售相同的欧元短期贷款利率计算。
初裁后,公司提交评论称,信用费用应根据原产国或出口国发票所使用的货币的短期商业利率来计算,该商业利率的确定不应依卖方的信用成本,而应依独立买方的信用成本来计算,在本案中所有对中国的出口销售都以美元条款进行,因此调查机关应使用美元短期利率来计算出口销售的信用费用。
调查机关认为公司的主张不成立,并维持初裁决定,以欧元短期贷款利率为基础计算公司的出口信用费用。
关于朗盛公司报告的其他调整项目:熏仓费、内陆运输(工厂到出口港)、国际运费、国际保险,调查机关在初裁时接受公司的主张。经实地核查,调查机关确认初裁决定,接受这些调整项目。
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接受了应诉公司的请求,以朗盛德国责任有限公司接替拜耳公司的应诉地位,给予朗盛德国责任有限公司单独税率,但不再给拜耳公司单独税率。经实地核查,调查机关确认初裁决定。
埃尼橡胶法国有限公司(Polimeri Europa Elastomères France S.A.)
在初裁决定中,对于正常价值,调查机关依法排除公司所报告的所有低于成本销售,采用剩余的内销交易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对于出口价格,调查机关依据公司关联贸易商出口到中国非关联客户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在上述基础上,调查机关对认定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进行一定的调整,计算出该公司的倾销幅度。
初裁后,公司既未提交对初裁决定的评论意见,也不接受调查机关的实地核查要求。调查机关最终决定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给公司确定倾销幅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考虑了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了比较。调查机关在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基础上,将各应诉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出口国(地区)出厂价的基础上予以比较。在计算倾销幅度时,调查机关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进行比较,得出倾销幅度。
对于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未提交答卷的公司的倾销幅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做出裁定。
1、日本电气化学工业株式会社(DENKI KAGAKU KOGYO KABUSHIKI KAISHA) 3%
1、朗盛德国责任有限公司(LANXESS Deutschland GmbH)11%
2、埃尼橡胶法国有限公司(Polimeri Europa Elastomères France S.A.) 5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在考察了相关证据材料后认为:
第一,来自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不小于2%,并且其进口数量不属于可忽略不计的范围;
第二,根据来自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被调查产品之间以及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进行累积评估是适当的。
如前所述,被调查产品之间及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之间在物理和化学特性、生产工艺、产品用途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产品质量相当,具有可替代性。
通过调查和以上分析,调查机关认为,可以对来自被调查国家(地区)的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表明,被调查国家(地区)向中国国内出口的被调查产品数量2000年、2001年、2002年和2003年上半年分别为17301.03吨、18678.70吨、19379.28吨和10743.76吨,2001年和2002年分别比上年增长7.96%和3.75%,2003年上半年比上年同期大幅增长21.47%。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
2. 被调查产品占中国国内的市场份额一直维持在较高水平,且在调查期末达到最高值
2000年、2001年、2002年和2003年上半年,被调查国家(地区)出口到中国国内的被调查产品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一直在32%以上,2001年和2002年分别比上年下降2.27个百分点和0.27个百分点,2003年上半年比上年同期增长2.59个百分点,达到调查期内最高值。
被调查国家(地区)出口到中国国内的被调查产品的加权平均价格2000年、2001年、2002年和2003年上半年每吨分别为1938.93美元、2056.52美元、1883.12美元和1894.76美元。2001年比上年上升6.06%;2002年比上年下降8.43%,下降到调查期内最低点;2003年上半年与上年同期基本持平,仍维持在较低水平。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加权平均价格先增后降,且后期一直维持在较低水平。
与进口被调查产品价格变化趋势一致,2001年,国内产业氯丁橡胶的加权平均价格比上年上升6.63%;进入2002年后,受进口被调查产品价格下降的影响,国内同类产品加权平均价格比上年下降9.79%。2003年上半年,虽然被调查产品的价格与上年同期基本持平,但仍处于较低水平,同期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大幅增长,国内产业为了维持一定的市场份额,被迫降低价格,同类产品加权平均价格比上年同期下降6.29%。调查期后期,被调查产品价格下降并维持在较低水平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产生了明显的抑制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影响国内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调查,调查显示:
调查期内,国内氯丁橡胶需求量逐年增长。2001年和2002年,国内氯丁橡胶需求量分别比上年增长15.40%和4.62%,2003年上半年比上年同期增长8.07%。
1.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增长,但产量先增后降,且调查期后期呈下降趋势。
调查期内,为适应不断增长的国内需求,国内产业通过技术改造,产能不断扩大。2001年、2002年和2003年上半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生产能力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19.44%、30.23%和3.70%。2001年,随着技术改造等项目的陆续竣工投产,相应地带动国内产业产量增长,国内产业产量比上年增长33.93%,增长率超过国内需求量的增长率18.53个百分点;进入2002年后,在国内需求量和国内产业产能扩大的情况下,国内产业产量与上年相比不增反降,比上年下降2.26%,增长率低于国内需求量的增长率6.88个百分点;2003年上半年,国内需求量继续呈上升趋势,但国内产业产量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2.44%,增长率低于国内需求量的增长率10.51个百分点。国内产业产量的增长受到明显的抑制。
2.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量虽有增长,但增幅呈逐年下降趋势,调查期后期,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受阻。
2000年至2001年,随着国内同类产品市场需求的不断增长以及国内产业产能、产量的增长,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数量也相应有所增长。2001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量比上年增长19.95%,增长率高于国内需求量增长率4.55个百分点;2002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量比上年增长4.87%,增长率与国内需求量增长基本持平;2003年上半年,随着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的增加,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受阻,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量比上年增长1.23%,增长率低于国内需求量增长率6.84个百分点,且低于同期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增长率20.24个百分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量的增长受到明显抑制。
2001年,由于国内产业产量和销量的扩大,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收入比上年增长27.94%;2002年,受进口被调查产品价格下降的影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收入出现下滑,比上年下降5.25%,销售收入增长率比销售量增长率低10.12个百分点;2003年上半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收入比上年同期下降5.17%,销售收入增长率比销售量的增长率低6.4个百分点,继2002年后持续出现负增长,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正常销售受到严重影响。
2001年,国内产业氯丁橡胶的加权平均价格比上年上升6.63%;2002年,由于受被调查产品大幅降价的影响,国内产业氯丁橡胶的加权平均价格出现大幅下滑,比上年下降9.79%;2003年上半年,被调查产品的价格仍处于较低水平,进口数量大幅增长,国内产业为了维持一定的市场份额,被迫降低价格,同类产品加权平均价格比上年同期下降6.29%, 2003年上半年国内产业氯丁橡胶的加权平均价格降至调查期内最低水平。
2001年,由于国内市场需求的拉动和国内产业产能的扩大,相应地带动国内产业的产量及销量均有一定幅度的增长,国内产业税前利润比上年增加33.59%;2002年和2003年上半年,国内市场需求仍在不断扩大,国内产业销售量有小幅增长,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成本分别比上年同期下降4.11%和1.42%,期间费用分别比上年同期下降21.14%和9.84%,销售税金及附加也稳中有降,但并未给国内产业带来应有的利润,国内产业税前利润分别较上年同期下降20.50%和52.63%,呈加速下降趋势。
2001年和2002年,随着国内市场需求的不断扩大,加之国内产业的技术改造项目陆续完成,国内产业市场份额分别比上年上升1.67个百分点和1.07个百分点。2003年上半年,在国内需求量不断增长的情况下,国内产业的市场份额比上年年末下降3.02个百分点,降至调查期内最低点。
2001年,国内产业的投资收益率比上年上升2.02个百分点;2002年和2003年上半年,国内产业投资收益率呈下降趋势,2002年比上年下降1.06个百分点,2003年上半年比上年年末下降4.61个百分点,降至调查期内最低点,相应地导致国内产业投融资能力下降。
2001年,国内产业开工率比上年上升9.99个百分点;2002年,国内产业开工率大幅下降,比上年下降23.05个百分点;2003年上半年,国内产业开工率继续下降,比上年同期下降4.05个百分点,降到调查期内最低点,国内产业开工严重不足。
2001年,国内产业期末库存呈大幅增加趋势,比上年增长429.34%;2002年和2003年上半年分别比上年同期下降12.12%和27.49%,但仍保持在较高水平。
2001年,随着国内产业销售量和销售收入的增长,国内产业现金净流量比上年有较大幅度的上升,增幅为198.38%;进入2002年以后,国内产业现金净流量出现大幅下滑,比上年下降72.88%;2003年上半年,国内产业现金净流量比上年同期下降113.89%,现金净流量为负值,呈快速下降趋势。在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投入相对稳定的情况下,现金流入量的锐减导致现金流量净额减少,国内产业资金严重匮乏,已无法满足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
2001年,国内产业就业人数比上年下降6.53%;2002年和2003年上半年,随着国内产业技术改造项目的陆续完成,国内产业产能扩大,国内产业就业人数有所回升,分别比上年同期上升3.40%和7.63%,但仍低于调查期初2000年的就业人数。
2001年,由于国内产业产能的扩大,产量相应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国内产业劳动生产率比上年上升43.43%;2002年和2003年上半年,国内市场需求稳定增长,国内产业技术改造工作基本完成,但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持续上升,价格大幅下降,使国内产业在产能改造已经完成的情况下被迫限产,相应地导致劳动生产率下降,分别比上年同期下降5.47%和9.43%。
2001年,由于国内产业产能、产量、销售量和税前利润均有不同程度的增长,国内产业工资总额也相应地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人均年工资比上年增长32.23%;2002年和2003年上半年,随着国内产业产能扩大,国内产业就业人数有所增加,但产能并未得到充分的发挥,销售收入和税前利润不断下降,人均年工资分别比上年同期下降4.19%和3.85%。
经调查,国内需求量变化未给国内价格带来负面影响,国内同类产品成本变化对国内价格的影响不大。由此可见,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和价格是影响国内价格的主要因素。
被调查国家(地区)日本、美国和欧盟对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倾销幅度较大,足以对国内产业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
(五)被调查国家(地区)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及对国内产业可能产生的进一步影响
调查机关了解到,2002年被调查国家(地区)的氯丁橡胶生产能力、产量分别为30.3万吨和23.26万吨,其需求为12.06万吨。被调查国家(地区)的产能、产量均大大超出其国内(地区)的需求,而且被调查国家(地区)国内需求量近期不会有大幅增长,供过于求状况将持续存在,被调查国家(地区)将继续保持较强的出口能力。
调查期内,一方面国际市场对氯丁橡胶的需求不旺, 2001年,被调查国家(地区)向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数量大幅增加,2002年和2003年上半年,被调查国家(地区)向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数量进一步增加,价格明显下降后维持在较低水平;另一方面中国国内市场需求日益增长,被调查国家(地区)存在进一步扩大出口量,向中国国内市场低价出口的可能性。
上述证据表明,调查期内,中国国内市场需求不断增长。受市场需求的拉动,2001年中国国内产业生产经营活动基本正常。进入2002年以后, 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明显下降并维持在较低水平,且数量呈不断增长之势。同期,中国国内市场需求不断增长,国内产业产能扩大,但不仅未给国内产业带来应有的收益,国内产业状况反而日趋恶化。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生产能力不能充分发挥,产量持续下降,销售量低于同期中国国内需求量的增长,且低于同期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的增长,销售价格被迫大幅下降至调查期内最低水平,由此造成销售收入持续下降,国内产业开工严重不足,库存一直处于较高水平,国内产业税前利润呈加速下降之势,国内产业投资收益率、市场份额降到调查期内最低点,国内产业投融资能力下降,人均工资连续下降并处于较低水平,国内产业现金净流量锐减,已无法满足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陷入困境,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
现有证据表明,调查期内,中国国内氯丁橡胶市场需求不断增长,受此拉动,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生产能力有所增长。与此同时,来自被调查国家(地区)的被调查产品的进口量占中国国内进口总量的比例一直高达90%以上,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一直高达32%以上。调查期内,来自被调查国家(地区)的进口被调查产品数量持续增长,价格先增后降并维持在较低水平。2001年,虽然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比上年有所增长,但由于其进口价格也相应有所上升,在中国国内市场需求的拉动下,中国国内产业生产经营活动基本正常。进入2002年后,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下降幅度达8.43%,2003年上半年,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比上年同期增长21.47%,大大超过中国国内需求量、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量的增长幅度,被调查产品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在2003年上半年达到调查期内最高值。由于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有竞争关系,具有替代性,被调查产品持续增加的进口数量、较大的市场份额和价格下降压低了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使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被迫大幅下降,2003年上半年降至调查期内最低点,比上年同期下降6.29%;2002年和2003年上半年在被调查产品进口量连续增长的情况下,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量连续出现负增长,分别比上年同期下降2.26%和2.44%;销售量增长幅度逐年下降,2003年上半年低于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增长率20.24个百分点;销售收入、税前利润持续下降,投资收益率、市场份额降至调查期内最低水平,现金净流量锐减,开工率、投融资能力、人均工资等指标不断恶化,企业的生产经营陷入困境。被调查国家(地区)向中国低价出口被调查产品是造成中国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的原因。
调查机关对可能使中国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的其他因素进行了调查和分析。证据表明,调查期内,中国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并非由以下因素造成:
1.中国国内同类产品需求的变化。调查期内,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国国内氯丁橡胶需求量整体上呈不断增长的趋势,中国国内氯丁橡胶的需求增长未给国内产业的发展造成负面影响。
2.消费模式的变化。初裁前,部分下游用户提出,在万能胶领域,热塑丁苯橡胶(SBS)的出现替代了氯丁橡胶;在汽车零部件领域,由于乙丙橡胶的出现,替代了氯丁橡胶。
经调查,在2000年初,部分胶粘剂厂家开发出SBS万能胶水,由于SBS价格较低,生产出的SBS万能胶水价格也较低。但SBS终粘强度远不如氯丁橡胶,胶膜的耐温性能、耐老化性能和耐化学品性较氯丁橡胶差。该种胶粘剂只在粘接强度和耐老性能要求不高的情况下使用;乙丙橡胶具有优异的耐热性、耐候性、耐臭氧性和耐化学药品性以及优良的电绝缘性,使其在部分汽车用零部件领域得到了应用。但乙丙橡胶不易硫化。与氯丁橡胶相比,乙丙橡胶耐油性和阻燃性较差,而氯丁橡胶耐油、耐老化性强,强度高,阻燃性好。因此,在汽车配件中如耐油管、防尘套、V带等方面必须使用氯丁橡胶。
调查中还了解到,制造胶粘剂的材料除氯丁橡胶和SBS外,还存在其他许多聚合物品种,采用不同聚合物配制的胶粘剂本来就处于并存的状况。采用何种原料制造胶粘剂,主要是根据所需胶粘剂的性能和用途而定。汽车零部件所用材料的情况也是如此。SBS和乙丙橡胶的使用并未替代氯丁橡胶。
此外,调查期内中国国内氯丁橡胶的需求量呈上升趋势,部分下游用户提出的“由于SBS和乙丙橡胶的出现替代了氯丁橡胶,从而导致消费模式的变化,并使氯丁橡胶市场减小”的说法缺乏依据。调查期内,未出现由于其他替代产品的使用而导致中国国内氯丁橡胶消费模式变化的情况。
3.中国国内产业经营的变化。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各项规章制度健全,销售成本、期间费用稳中有降,不存在经营管理不善导致国内产业遭受损害的情况。
4.贸易政策的影响。调查期内,国内产业没有遇到国家限制该产业产品贸易行为的政策,没有受到这方面的负面影响。
5.国内外竞争状况。国内产业经过多年的技术改造,产量、质量不断提高,其产品与进口产品在性能和质量上相同或相近。国内外的正当竞争没有导致国内氯丁橡胶产业遭受损害。
6.技术进步因素。部分国外生产企业和国内下游用户提出,中国国内氯丁橡胶的电石乙炔法生产工艺落后,环境污染严重,导致中国国内产业受到损害。
经调查,氯丁橡胶的主要原料是氯丁二烯,氯丁橡胶生产工艺由氯丁二烯经乳液聚合、脱气、凝聚、干燥、切块包装等步骤组成。氯丁二烯的制备方法有两种:电石乙炔法和丁二烯法。中国国内氯丁橡胶的生产采用电石乙炔法,国外应诉企业中,日本电气化学工业公司采用电石乙炔法,其他公司采用丁二烯法。二者只是氯丁二烯单体制备的路线不同,单体生成后均采用间歇乳液聚合技术进行生产,聚合和后处理部分无实质差别,二种工艺方法生产的氯丁橡胶的质量基本相同。
虽然国外多数公司均采用丁二烯法,但丁二烯法生产氯丁橡胶所需的投资远远超过电石乙炔法的投资,且投资回收期长。此外,中国国内缺乏丁二烯资源,而电石资源丰富,且成本较低,国内采用电石法有一定的资源优势。电石乙炔法生产工艺经多年的不断改进,生产成本逐渐降低,产品质量不断提高。日本电气化学工业株式会社亦采用电石乙炔法生产工艺,其产品A90为氯丁橡胶具有代表性的产品。
在环保治理方面,电石乙炔法和丁二烯法的聚合和后处理工艺无本质差别,均须处理大量的废水。在单体合成方面,丁二烯法需要处理大量的废盐水,电石乙炔法需要处理电石渣。二者各有长短。
经调查,国内产业氯丁橡胶生产过程中的“三废”问题已经治理达标。调查期内,国内产业一直采用电石乙炔法生产氯丁橡胶,并且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国内产业的生产工艺不会给国内产业造成负面影响。
7.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出口的影响。调查期内,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出口数量占同期总销售数量的比例分别为2.03%、3.19%、1.80%、2.07%,比重较小,并且相对稳定,不可能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
8.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影响。调查期内,来自被调查国家(地区)的进口量占中国国内进口总量的比例一直高达90%以上,其他国家(地区)的进口总量远远不及被调查国家(地区)的进口量。
9.不可抗力因素。中国国内产业在调查期内未发生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生产装置运行正常,未受到意外影响。
根据上述调查的最终结果,调查机关终裁决定: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存在倾销,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对中国国内氯丁橡胶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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